疑未有將血液樣本交到政府化驗所 男警否認行為失當等罪 控方指被告私扣樣本又影事主裸照
發佈時間:14:08 2026-08-24 HKT
25歲男警涉於2024年5月未有將涉嫌酒駕女子的血液樣本交到政府化驗所,及疑威脅該女子交出30萬元和性交,早前被控勒索等4罪。案件今於區域法院開審,控方就勒索及威脅他⼈作非法性⾏為罪不提證供起訴,但仍繼續起訴涉案男警藉公職作出不當⾏為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兩罪。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接收涉案女子的血液樣本後一直藏於家中雪櫃,並未交到政府化驗所,而被告手機內更存有該女子的裸照,及曾發訊息給她「你再唔上水 你毒駕單野就XX嫁啦……」。
不提證供起訴勒索與威脅性交兩罪
被告程朗,原被控勒索、以威脅或恐嚇⼿段促致他⼈作非法的性⾏為、藉公職作出不當⾏為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勒索罪指,被告涉於2024年6⽉2⽇在元朗⼤棠山道⼀輛私家⾞上,以恫嚇⽅式不當地要求X交出30萬元;威脅他⼈作非法性⾏為罪則指,被告涉於同年6⽉3⽇在⼤埔林村新村,以威脅⼿段促致X作非法的性⾏為。惟控方今就上述兩罪不提證供起訴。

被告現時仍被起訴藉公職作出不當⾏為罪及其交替控罪、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指,被告於同年5⽉29⽇至7⽉17⽇身為警務處成員,無合理辯解⽽故意作出不當⾏為,即沒有將X的⾎液樣本提交政府化驗所,⽽該⾎液樣本與⼀宗在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的案件有關。
被告向上司認未交X血液樣本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於2020年7月加入警隊,由2024年3月10日起駐守大埔刑事調查隊第3隊;2024年5月29日,女子X因涉普通襲擊罪而被捕,負責警員61314亦懷疑X可能干犯酒後駕駛罪,被告同日上午到上水接手處理案件。
同日下午,X進行呼氣測試,其呼氣中酒精含量超過法例上限;高級警員846把X的血液樣本封存,及後交給被告列作證物和安排化驗。同日下午,被告以電子方式記錄X的血液樣本和相關表格。
同年5月30日,X因在公眾地方打鬥罪,首次到法庭提堂。被告與被告上司、督察賴冠文曾以WhatsApp對話,被告承認把X的血液樣本放了在自己家中雪櫃,賴隨即指令被告把X的血液樣本送交政府化驗所,而賴亦已將相關文件交給被告。根據警方內部《交通程序手冊》,被告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將X的血液樣本盡快送交政府化驗所。
帶X回家拍祼照又向同袍謊稱已交血液樣本
惟被告其後繼續把X的血液樣本藏於家中,更開始私下與X接觸。同年6月3日清晨,被告曾把X帶到其大埔林村的居所,被告在5分鐘內用手機拍攝X的6張獨照,其中4張是X的全裸照片。同年6月18日至7月12日,被告因病休假,期間警長司徒紹賢曾致電被告,而被告謊稱已經把X的血液樣本送交化驗所。
同年7月17日,被告被拘捕,警方在他家中雪櫃檢獲X的血液樣本,亦檢獲存有X裸照的手機。
控方:明知須盡快交樣本卻私藏屬行為失當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他接收X的血液樣本後,已在電腦系統記錄,而他理應翌日送往化驗所;但約於7月8日,X問被告是否仍保留其血液樣本,他便拍攝血液樣本及以WhatsApp傳送「閱後即刪」相片給X;同日被告再向X發送1張「閱後即刪」黑色圖片,稱「你再唔上水 你毒駕單野就XX嫁啦 我急過你呀 快手聽電話」。
控方指,被告明知須盡快將X的血液樣本交到政府化驗所,卻把血液樣本藏在自己家中雪櫃,其失當行為明顯與其公職責任直接相關,而他與X更有親密關係,唯一的合理推論是被告蓄意隱瞞重要證據,無理阻撓針對X涉嫌酒後駕駛的刑事調查,其行為極為嚴重,影響X的刑責,更會影響公眾對刑事司法系統的信心。
警疑X涉酒駕將抽血樣本交被告安排化驗
警員61314王浩田供稱,前年5月29日上午他接報到上水某油站處理一宗糾紛案件,由於當時女子X有傷,故送往北區醫院診治,而他亦察覺X身上有酒氣,可能涉嫌酒後駕駛,故亦匯報上級及透過電台通知交通部同事到場處理。
高級警員846楊鎛匡供稱,他案發時駐新界北總區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特遣隊,前年5月29日他接獲通知後,前往北區醫院處理一宗酒駕案,他到達後先接觸王,由於懷疑X涉嫌酒後駕駛,故與她進行呼氣測試,及由醫生為X抽血用作血液樣本作檢驗。楊稱當時他把其中一瓶血液樣本封存,由於案件涉及刑事成份,他把血液樣本交給駐刑事調查隊的被告,用作列為證物及安排化驗。
被告警誡下稱曾跟X飯聚但無「搞過佢」
辯方盤問下,楊確認在進入警隊交通部後曾接受專門訓練,但他稱當中沒有涵蓋如果處理血液樣本,而他是在加入執行及管制組才學習。辯方提出,為何楊沒有親自把血液樣本列作證物及送往化驗,而是交由另一警員處理,其做法令事情變得複雜。楊不同意。
辯方續指,當日楊在醫院內接觸被告時,楊向被告表示「都唔知點解軍裝要call我嚟調查,人車分離,點告」;而「人車分離」是指嫌疑人與涉案車輛分開,令檢控交通罪行更困難。楊不同意。辯方又指,楊認為X不會被控酒後駕駛,所以沒有自行把血液樣本交去化驗。楊亦不同意。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提到,被告前年7月17日被捕時,曾被指涉強姦罪,警誡下他表示「我淨係同佢食過飯,無搞過佢」。
案件編號:DCCC241/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