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認與羅冠聰等人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呼籲外國對中港實施制裁
發佈時間:10:13 2026-09-02 HKT
因「35+」顛覆案被判囚4年8個月現正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涉嫌與前黨友羅冠聰等人,與外國官員會面游說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呼籲外國對中港實施制裁、停止出口武器和裝備等,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後繼續國際游說,聯署要求外國終止向香港警務處供應法證軟件。黃之鋒今年5月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求情稱本案遠不及黎智英案「罪行重大」,高等法院法官譚耀豪聽罷辯方求情,押後判刑。
承認夥同羅冠聰等人勾結外國勢力
黃之鋒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他承認於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本案控方代表為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黃之鋒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大律師姚穎彤及司徒子朗代表。
羈押逾2100天 最高可判囚10年至終身
黃之鋒自2020年11月23日起還押,至今已被羈押逾2100天。根據《香港國安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量刑設有兩級制:「罪行重大」者可判囚10年至終身,一般情節則可判囚3年至10年。
其承認案情指,民主派政治組織「香港眾志」(Demosistō)於2016年成立,並於2020年6月30日解散,黃之鋒曾為香港眾志秘書長,羅冠聰則是香港眾志創黨主席。「香港眾志」其中一項政治目標是在香港推行「民主自決」,黃之鋒、羅冠聰及香港眾志成員為此採取國際游說策略,以尋求外國的關注與支持。
黃與羅呼籲外國制裁中港推動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
黃之鋒持有Facebook、Twitter及Patreon帳戶,他親自發布帳戶上所有帖文,帖文發布前均獲得其認可。而《香港國安法》頒布前,黃之鋒和羅冠聰一直呼籲外國對中港實施制裁或其他不利措施,他們訪問外國、會見外國政客、發起聯署運動、在各自的社交媒體平台上宣傳名為「國際戰線(International Battlefront)」的國際游說活動,以追求其共同政治目標。
黃之鋒、羅冠聰及「香港眾志」在2016年11月推動美國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要求美國政府審視香港的自治水平,允許美國總統對在香港進行非法引渡、任意拘禁、對任何人施以酷刑,或在香港嚴重侵犯人權的人實施制裁,例如在美國取消簽證資格及凍結資產。黃之鋒2016年11月訪美期間,會見時任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Nancy Pelosi)、時任美國聯邦參議員魯比奧(Marco Rubio)及科頓(Tom Cotton)、哥倫比亞大學政治系教授黎安友(Andrew James Nathan),藉此游說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並把有關會面發布到其 Facebook 專頁上。
出席聽證會協助促成《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生效
2019年香港反修例活動升級,黃之鋒、羅冠聰等7人組成訪美代表團,2019年9月17日在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的聽證會上,黃之鋒以反修例活動作證,表達支持透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重新審視美國給予香港的特殊地位。訪美代表團也會見佩洛西及魯比奧,2019年9月18日在美國國會大廈出席記者會。時任美國參議員霍利(Josh Hawley)訪港時亦與黃之鋒會面,就《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的立法進展進行討論。《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最終於2019年11月27日正式簽署為美國法律。
黃之鋒亦曾與德國時任外交部長馬斯(Heiko Maas)會面,敦促德國延遲與中港的貿易談判,停止向香港警方出售和出口武器,探討德國版《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的可行性,及檢討身在德國的香港人之簽證安排。黃之鋒在2019年11月28日透過電視出席義大利國會外交及人權聽證會,敦促義大利企業停止向香港出口人群管制裝備。2019年12月2日,黃之鋒遠端出席歐洲議會人權小組委員會的會議,呼籲歐盟成員國停止向香港警方出口武器和裝備,並仿效《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成立針對香港官員的制裁機制。
黃有份游說美國終止向港出口催淚彈
黃之鋒、羅冠聰及「香港眾志」在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間,發起了4項聯署運動,要求美國、法國和瑞士停止向香港警方供應戰術裝備或武器。美國國會於2019年11月通過《香港保護法》(Hong Kong Protection Act),禁止美國向香港警方出口催淚彈、橡膠子彈等鎮壓示威者的裝備及受管制軍需品。黃之鋒2020年5月20日發文指他曾赴美游說美國終止向香港出口催淚彈。
黃之鋒除了親身參與國際游說和發起聯署運動外,亦於2019年至2020年在各大報章撰文及向不同國家的多間媒體發言,鼓吹外國政府對中港實施制裁。黃之鋒與羅冠聰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前,繼續在其各自的Facebook專頁及新聞採訪中,要求撤回《香港國安法》,批評《香港國安法》是專門旨在消除其「國際戰線」,敦促美國政府執行《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對中國實施制裁、將香港人權條款納入與中國締結的貿易條約。
2020年5月28日,黃之鋒、羅冠聰等人發起全球聯署反對《香港國安法》,敦促歐洲政府向中國政府施壓,使中國政府撤回《香港國安法》,並將針對中國的「馬格尼茨基法案」納入當地法律等。黃之鋒在2020年6月16日進一步發文表示,外國可能對中港官員實施個別制裁及對中港整體實施經濟制裁,如終止香港的特殊貿易與關稅地位。黃之鋒另透過訪問表示他希望英國制裁中國以迫使中國撤回《香港國安法》。
接受訪問確認與羅冠聰交流後決定兵分兩路「抗爭」
《香港國安法》頒布後,「香港眾志」宣佈解散並停止運作,黃之鋒與羅冠聰在2020年6月30日宣佈辭去其在「香港眾志」的職務,羅冠聰隨後離開香港。黃之鋒發帖指他不會刪除舊文,不會放棄自己的觀點和立場,亦不會放棄追求「國際戰線」,並將繼續尋求國際社會的支持。黃之鋒進一步表示包括羅冠聰等海外同志將繼續發展「國際戰線」,而香港亦要有人繼續抗議,並向外國媒體講述香港情況以提升全球關注。
黃之鋒2020年7月10日接受商台訪問時表示他會繼續爭取國際關注,確認曾與羅冠聰進行交流,表示需要有人在海外談論香港示威活動以喚起國際關注,與香港反修例運動相輔相成。黃之鋒2020年8月15日在英國《衛報》聯名發表題為《黃之鋒:抗爭形式需要流動和靈活》(Joshua Wong: 'Forms of resistance need to be fluid and flexible')的文章,提到「抗爭現在必須轉為地下化,羅冠聰逃離香港後會繼續在國際舞台上發聲」。
建議外國企業與政府避免依賴中國以加強保障人權的籌碼
黃之鋒2020年9月24日接受德國之聲(DW News)採訪時,指他會繼續留下來戰鬥,身處不同國家的香港人至關重要,可繼續在世界各國進行國際倡導。羅冠聰在2020年7月至10月期間,作為「國際戰線」的公眾人物,透過會見外國政客和出席海外聽證會,繼續進行國際游說。黃之鋒一直分享羅冠聰的帖文,羅冠聰指他已會見英國官員並建議英國政府對香港警方實施制裁,包括限制他們入境英國及凍結其在英國的資產,亦將在美國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的聽證會上就《香港國安法》的不公指控發言。
黃之鋒於2020年9月29日,在《金融時報》發表題為《黃之鋒:企業必須繼續在香港推動自由》(Joshua Wong: Business must keep pushing for freedom in Hong Kong)的文章中,建議本地和海外企業應考慮多元化市場,以避免過度依賴中國,讓外國企業和政府擁有要求加強人權和自由保障的籌碼。黃之鋒在2020年10月接受小布希總統中心(George W. Bush Presidential Center)訪問時表示《香港國安法》壓制他們在世界各地倡導的聲音,他們堅定支持民主,將拭目以待美國新政府如何處理與中國的關係。
與羅同呼籲Cellebrite終止向港警務處供應法證軟件
2020年7月17日,羅冠聰發起網上聯署呼籲Cellebrite等數碼法證公司,終止與香港警務處及相關安全機構的合作,以防其法證工具用以提取疑犯手機資料,黃之鋒分享帖文及聯署連結,聲稱已有過萬人聯署支持,以色列人權律師等30人已去信要求以色列政府立即停止向香港出口Cellebrite系統並撤銷安全出口許可證。2020年8月7日,被告發帖指Cellebrite已決定停止向受美國制裁的國家和城市供應Cellebrite系統,將終止對香港警務處供應Cellebrite系統。羅冠聰另表示已致函美國、英國、瑞典和加拿大政府,希望其國家的法證公司不要向香港警務處供應法證軟件。
黃之鋒於2020年11月22日發布了一份「判刑前工作報告」(Pre-sentence Work Report),記錄他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後所進行的政治工作,他表示他仍繼續其國際游說工作,在各媒體及公眾活動上發表文章和演講以進行全球倡導,致函警告外國公司與中國政府的合作,為終止Cellebrite向香港警務處供應法證軟件作出了貢獻。
2020年及2021年期間,美國國會通過了《香港自治法》(Hong Kong Autonomy Act),撤銷香港的特別待遇及允許美國總統向被指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下中國義務的人士實施金融制裁。美國在2020年8月至11月已向15 名中港官員實施制裁,暫停與香港移交逃犯罪犯及國際航運相互稅收豁免協議。英國、德國和法國等國家在2020年7月至10月暫停與香港的移交逃犯協議,Cellebrite在2020年10月亦宣佈將停止向中國及香港提供其產品。
因非法集結、35+顛覆案等判刑原預計明年1月出獄
辯方資深大律師陳政龍為黃之鋒求情時,提到快踏入30歲的黃之鋒,案發時年僅23歲。辯方確認,黃在其他案件的保釋期間犯下本案,該些案件均為示威相關的非法集結案。
黃自2020年11月23日起,就2019年6.21包圍警總案認罪及還押,其後亦在其他案中認罪及判刑,總刑期共約17個月,至約2022年他已服刑完畢,並因本案而還押。其後黃在「35+顛覆案」認罪及判囚4年8個月,若不考慮本案判刑,他原本預計將於2027年1月出獄。
辯方續指,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整體量刑原則,不至於判處黃一個有壓倒性影響的刑期。辯方指黃已羈押一段長時間,他得到了一個漫長的機會去反省自身及其行為所帶來的後果,而黃在獄中也沒有浪費時間,他閱讀了逾百書籍,他仍相信自己會出獄及重拾照顧父母的責任,與此同時,他亦明白自己仍須面對一段頗長日子的判刑。
案件編號:HCCC181/2026
法庭記者:劉曉曦 王仁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