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無業漢落藥企姦女兒因不舉事敗 認8罪囚13年 官批惡行難用筆墨形容
發佈時間:17:04 2026-10-20 HKT
53歲無業漢多次餵安眠藥迷暈11歲女兒,肆意上下其手,企圖強姦時則因不舉而未能成事,另曾使用按摩棒犯案。無業漢早前承認企圖強姦、非禮及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共8罪。法官陳慶偉今午於高等法院判刑指被告使用了大量安眠藥令事主失去意識,更逐次增加劑量,對小孩而言其傷害不容輕視,被告企圖強姦僅因其身體欠佳未能成事,然而與實際強姦並無二致,惡行實在難以用筆墨形容,終判囚13年。
被告求情感後悔羞愧
被告K.K.C.承認8罪,包括1項企圖強姦罪、3項非禮罪及4項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罪。辯方求情指被告生於香港,學歷至中三,曾任職水電冷氣工程,案發時無業,現時與妻子分居,此前曾有4項案底惟無一類同。辯方續指被告親自撰文求情,感到極度後悔,又自覺羞愧,今認罪請求法庭輕判。
被捕後稱犯案為測試警辦案能力
陳官判刑指本案非常惡劣,事主僅得11歲左右,被告身為事主父親,因利乘便於5個月內4次犯案侵犯事主,由撫摸到插入等使用了最嚴重方式,期間更下藥令事主失去意識,即使事主苦苦哀求亦無法制止,被告惡行實在難以用筆墨形容。對於被告是否戀童一事,精神科醫生及心理學家各執一詞,但心理學家亦同意本案顯示被告對幼童感興趣,重犯機會高。被告被捕後曾辯解遭警方跟蹤,故犯案以測試警方辦案能力,陳官拒納說法指不吻合心理報告內容,被告用藥壯陽更與警方無關。
事主心理創傷及侮辱無異於強姦
事主事後因回憶過於痛苦,拒絕就創傷報告再次會面。陳官判刑指被告企圖強姦,僅因其身體欠佳未能成事,然而與實際強姦並無二致,同樣嚴重,被告嚴重違反誠信更須加刑,事主年紀尚輕,無力反抗,被告犯案時亦沒有使用安全套,要求事主撫摸陽具,企圖強姦罪以1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8年。另外,陳官指被告用手指及按摩棒插入事主私處,事主心理創傷及侮辱無異於強姦,肉體上僅避免感染性病或懷孕,非禮罪各以6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4年。
事主遭逐次增加迷藥劑量後曾出現幻覺
陳官續指被告犯案時使用了大量安眠藥佐匹克隆,令事主失去意識,更逐次增加劑量,對年幼小孩而言其傷害不容輕視,事主其後已經出現過幻覺,還有可能因為鎮靜效果而出現呼吸困難,故每項用藥罪另判處2年監禁分期執行,8罪共囚13年。
案件編號:HCCC438/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