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男子「洗黑錢」罪成被判囚54個月 警方對裁決表示歡迎

更新時間:19:16 2026-09-25 HKT
發佈時間:19:16 2026-09-25 HKT

一名現年29歲的本地男子今日(25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54個月。警方對裁決表示歡迎。

警方於2019年初陸續接獲78名受害人報案,指他們向一公司購買與虛擬貨幣相關的電腦設備及服務後,未能收到相關回報或退款,總損失金額約2800萬元。
 

警方對裁決表示歡迎。
警方對裁決表示歡迎。


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經調查後,2019年3月拘捕三名男子,包括該名29歲本地男子,他懷疑利用其銀行戶口處理大約410萬元的犯罪得益。他其後被落案起訴兩項「洗黑錢」罪。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審結,該名被捕男子被裁定兩項「洗黑錢」罪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監禁54月及18個月,兩項刑期同時執行。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警方對裁決表示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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