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御醫、產科聖手梁淑德 被指使用催產素未解釋開藥原因並責罵病人 醫委會判指控不成立

更新時間:14:19 2026-08-19 HKT
發佈時間:14:19 2026-08-19 HKT

曾為多名城中名人接生、被譽為「婦產科聖手」的婦產科專科醫生梁淑德,被指於2017年為一名病人接生時,未有適當地記錄治療紀錄,期間又責罵病人,令對方感到受辱。案件今日(19日)於醫委會開審。

醫生梁淑德被指於2017年2月15日,作為一名註冊醫生,未有對其病人「馬桂蓮」(音譯)履行專業責任,包括未有正確記錄胎兒頭部位置、產婦的骨盆形狀或大小,及/或對病人使用催產素(oxytocin)。醫委會在下午就事件作出裁決,認為做法並非最佳,但未嚴重到需向醫委會投訴,故裁定梁淑德專業失德的投訴不成立。

被指無檢查下要護士人手穿羊水

事發在2016年至17年期間,病人8次到訪梁醫生的診所,為其第二胎進行產前檢查。2017年2月15日9時10分,病人懷孕37周零5日,因「見紅」(Show)及子宮收縮而入住養和醫院。據病人所指,梁醫生當日11時左右來電,建議她進行「無痛分娩」或使用催產素,惟病人當時表明除非有醫療需要,否則不希望使用藥物助產。下午1時55分,梁醫生到醫院檢視病人情況,並於下午2時進行人工穿羊水,再於下午約2時50分起為病人注射催產素。

控方大律師孫文灝傳召投訴人馬女士出席作供。馬說,當日自己在養和醫院產房,梁醫生於電話中向她表明自己「下晝有啲嘢做」,要求馬打催生針或無痛分娩,並引述對方指「如果我打咗佢就趕得切嚟接生」。後來梁趕到醫院,到場後一直責罵她,並在無檢查情況下要護士人手穿羊水,又指對方當時表明「我𠵱家4點半就要走,你打唔打」,威逼自己打催產素。

辯方大律師馮國礎盤問下,馬女士承認,事件涉及的是自己的第二胎,而第一胎亦是由梁醫生經手,當時認為對方服務「無問題」,亦較有經驗,故選擇向她求醫。

馮續指,梁醫生曾向投訴人解釋,一般要誕下第二胎的產婦,多數會希望打催生劑,以便預測分娩時間,加上當時病人進度十分緩慢,故決定打催生劑。他又說,梁醫生當時未曾講過「4點半要走」,又指事發當日是星期三,而梁的診所星期三亦會休假。馬女士不同意該說法,指醫生當時未有解釋打催生劑原因,亦強調對方講過要4時半離開。

感羞辱及威逼事隔數年決定投訴

馬女士又指,事發後家人籲自己放下,惟一直對於當時受羞辱、威逼,覺得對自己造成創傷,亦經常發惡夢,故事隔數年才作出投訴。

控方傳召專家證人陳健浩作供。陳健浩曾任4間醫院的婦產科部門主管,包括明愛醫院及廣華醫院,今年5月退休。他指出,歷產婦,即第二胎或以上的產婦,的確有機會使用催產素,但機會較初產婦低。考慮到當時病人感染乙型鏈球菌,一般會用抗生素作預防,但開出催產素並非常規做法,依他判斷未必會為今次個案的病人開出催產素,但他亦指不同醫生或有不同判斷,並不質疑有關做法。

召專家證人指其做法存在「落差」

陳於證詞中提到,今次梁醫生於病人紀錄中,雖已記錄使用催產素,惟未解釋原因。做法存在「落差」(notable gap)。因為催產素(oxytocin)並非完全無害,他認為醫生開藥之前會考慮平衡不同風險,惟紀錄中未有寫下開藥原因。他認為,未有進行相關紀錄做法不恰當,若是在他的下屬中發生,他會「話兩句」對方,惟不會將個案呈上醫委會處理。

馮國礎質疑,以往陳於公立醫院工作,而醫管局的醫生需要「交更」,每宗病人個案亦可能有多名醫生處理,為方便他人跟進,必需寫下當時進行的程序及判斷。不過私家醫院就由一名醫生、一個助產士處理,產婦生產後,毋需由他人跟進,認為醫生毋需為自己的判斷作詳細紀錄,亦認為醫生未有作紀錄提醒自己,不屬專業失德。

醫委會:未嚴重到需向醫委會投訴 裁定投訴不成立

今次研訊小組主席由霍泰輝出任,研訊小組下午就個案作出裁決,考慮到控方專家證人陳健浩與辯方專家證人梁永昌均同意被告醫生的做法符合臨床標準,而本案中有關涉事醫生未有妥善記錄病人分娩時的相關資料的指控,研訊小組認為,胎頭位置、產婦的骨盆形狀及尺寸等,亦已分別於入院評估及以往的病歷中有所記錄,認為毋需特別重覆評估及記錄。

至於使用催產素方面,兩位專家證人均認為涉案醫生未有清楚記錄使用催產素的原因,做法並非最佳(not the best practice),但二人均認為有關情況未嚴重到需向醫委會投訴。基於有關理由,研訊小組裁定梁淑德專業失德的投訴不成立。

記者:伍萬庭

攝影:何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