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判囚10年 官指屬重大罪行

更新時間:09:50 2026-11-05 HKT
發佈時間:09:50 2026-11-05 HKT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35+」顛覆案判囚4年8個月現正服刑,另串謀前黨友羅冠聰等人,多年來會見外國官員游說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呼籲外國對中港實施制裁、停止出口武器和裝備等,並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繼續,又聯署要求外國終止向香港警務處供應法證軟件,去年中被起訴1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黃之鋒月前認罪,法官譚耀豪今日判刑認為本案屬罪行重大,以監禁13年為量刑起點,扣減認罪折扣等,終判處黃之鋒監禁10年,其中「35+」顛覆案餘下2個月2日與刑期與本案同期執行。

公然呼籲外國制裁中國、香港及官員 持續危害國家安全

譚官判刑指案發時香港正面對社會動盪及暴動所帶來的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及法治承受着極高風險,而黃之鋒與有聯繫人士繼續一同串謀,與外國主要或高級官員或機構直接會晤,公然呼籲他們對中國、香港及官員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措施,不但透過個人社交媒體帳戶,更經由西方主流新聞媒體等繼續呼籲,涵蓋本地及國際受眾。

譚官續指《香港國安法》雖然已經實施,但黃之鋒及與有聯繫人士包括羅冠聰仍實行其計劃,持續危害國家安全,並刻意調整各自的角色,以助長相關罪行;黃之鋒和羅冠聰在串謀中扮演的角色雖有不同,但同樣關鍵,黃之鋒完全知悉羅冠聰持續在海外呼龥外國實施制裁及敵對措施,而黃之鋒則在本地及海外發布訊息和文章支持聲援。

與主腦羅冠聰同屬勾結外國勢力呼籲制裁最前線

譚官又指黃之鋒和羅冠聰2人乃本案主腦,黃之鋒作為支援角色,連同羅冠聰可被視為勾結外國勢力以呼籲制裁等的最前沿倡議者;2人曾促成外國實施制裁和不利措施,或有可能使其得以落實,嚴重影響及危害國家安全,故裁定本案屬罪行重大。譚官以1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最低刑期10年,其中2個月2日與「35+」顛覆案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黃之鋒承認1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承認於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黃之鋒自2020年11月23日起還押,至今已被羈押逾2100天。黃之鋒於包圍警總案及「35+」顛覆案等認罪判囚,若撇除本案判刑,原訂將於明年1月7日出獄。

相關新聞:黃之鋒判囚10年 李桂華斥挾洋自重徒勞無功 望黃之鋒獄中反省己過
相關新聞:黃之鋒證據確鑿認罪服刑 羅冠聰潛逃海外網上吸金

黃之鋒與羅冠聰1個留港1個潛逃續聯手損港利益

翻查資料,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黃之鋒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組織所謂「國際戰線」,於2016年11月在美國推動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為美國對香港特區實施制裁鋪路,以及於2019年黑暴期間發起多項聯署鼓吹成立針對香港官員的制裁機制,及呼籲各國停止向香港警方提供執法所需的武力使用設備。

在《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實施後,黃之鋒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在共同意圖不變的情況下,繼續按上述協議分別於本港及海外推進「國際戰線」。其中,已潛逃英國的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繼續於海外透過與外國政府官員、政客會面,或發起聯署運動推動制裁及要求終止向警務處供應軟件或裝備。而留港的黃之鋒則透過外國媒體及社交媒體平台支持海外「國際戰線」,包括對香港施加各種政治及經濟制裁,嚴重損害香港市民及社會整體利益。

曾透向蓬佩奧要求政治庇護被拒

資料顯示,黃之鋒於2016年親自挑選梁繼平、何韻詩及何桂藍等人一同出席美國國會聽證會,推動通過《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會後又與時任共和黨參議員Todd Young會面。黑暴期間,黃又與羅冠聰等人,與時任美領館政治部主管伊珠麗(Julie Eadeh,現時為美領館總領事)會面。

黃之鋒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曾要求進入美領館接受美方庇護,惟只獲安排到聖約翰大廈與美國外交官員會面。當時身在美國的前「香港眾志」成員敖卓軒便以黃的名義發電郵予時任美國國務卿蓬佩奧(Mike Pompeo),正式提出政治庇護的要求。蓬佩奧隨即召集6名高級官員討論黃的情況,證明黃與美方勾連甚廣且深。惟美方經過詳細考慮政治後果利弊之後,最終拒絕協助。

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香港國安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在刑罰上為兩分級:情節一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次法官宣讀判詞時指岀案件性質屬「罪行重大」,認為黃之鋒與羅冠聰在本案均擔當關鍵角色,若非被還押,無疑會繼續推進制裁訴求,監禁10年符合案情嚴重性。

今次案件涉及長時間勾結外部勢力,加上黃之鋒等人利用、鼓動及煽動大量不明真相的青年人從事反中亂港的行為,案情嚴重,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期。是次判刑反映案件的嚴重性,同時告誡反中亂港份子,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對任何損害國家安全、廣大市民切身利益或社會長治久安的行為,絕無任何姑息空間。

案件編號:HCCC181/2026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