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黄之锋案护国安显法治 十国联军双标令人不齿

更新时间:07:00 2026-11-08 HKT
发布时间:07:00 2026-11-08 HKT

前「香港众志」秘书长兼前「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因干犯《香港国安法》下的「串谋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上周被高等法院判处监禁10年。连同他早前同样已认罪并判刑的「35+」颠覆国家政权案,黄之锋就两宗《国安法》案件合共须服刑约14年半,总刑期仅次于今年初因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等罪,而被法院判囚20年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

无视被告审讯前已自愿认罪

无独有偶,在黄之锋案判刑一天之后,澳门前立法会议员区锦新亦被当地法院,以类近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及「与境外组织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罪」判监12年半,是为澳门首宗涉及违反《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案件。

一如所料,有关判决引来美西方反华势力「大合奏」,齐声「唱衰香港」。其中以美国为首的「十国联军」(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澳洲、加拿大、荷兰及新西兰)发表联合声明,指称接连有民主派人士因《国安法》被判罪,反映有关法例旨在针对个人的政治表达和政治参与,要求立即停止有关「不公义的检控」,并敦促中国与香港政府信守国际承诺,维护香港市民的人权和自由。

另一份由欧盟发表的声明,则指控今次判决具有政治动机,显示香港法治状况持续恶化,进一步损害香港的国际声誉云云。有境外人权组织更要求港府立即释放黄之锋与黎智英等国安重犯。

首先,正如特区政府昨日发表的严正反驳声明指出,香港是个法治社会,特区政府一直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事实上,黄之锋在审讯前已自愿承认触犯了相关《国安法》罪行,特区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包括听取黄的代表律师求情与申请减刑理据,根据相关客观事实及充分证据,独立、公正地作出今次判刑,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

反观美西方的批评者,单纯以被判刑人士的政治背景,便推论相关检控和判决涉及政治动机,只字不提在审讯过程中公开的大量犯罪情节与确凿证据,本身才是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才是刻意歪曲事实及污蔑抹黑的政治操弄。

英美自身国安法例既多且严

此外,每个国家都会制订自己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这是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及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下,所有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同时也是国际惯例与各国政府应尽的责任。当中美国和英国便以国安法例既多且严而闻名于世,绝对不会容许公民勾结外部势力危害自身国家安全。

事实上,美英等国以「外国代理人」、「外国干预」等罪名起诉其本国乃至外籍人士的案件,在过去至近年皆屡见不鲜,当中不乏滥捕滥告、未审先判、甚或毋须审判也可长期拘禁的个案。尤其在美国,当地的反华政客为了自身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对中国生产的电动车、晶片、变压器,以至大蒜等农产品,都牵引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而予以禁制,「泛政治化」及「泛国安化」程度令人失笑。

欧盟方面,还记得当年黄之锋等人发起占领行动与反修例黑暴等违法暴力骚乱,对特区经济民生及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破坏之时,欧洲多国均有公开大力支持,并对依法维持治安秩序的香港执法人员作出无理谴责,事后更给予部分违法黑暴分子政治庇护。近月轮到相关欧洲国家先后爆发骚乱,手法与当年的香港暴徒同出一辙,当地警方的应对手段远比香港警方严厉,拘捕的人数亦更多。现在有关国家反过来对香港法治和司法制度作出无理攻击,企图透过政治施压干扰特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再次显露出其虚伪的双重标准行径,极其丑陋且令人不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