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士爭產案丨五女六女指周亦卿清晰決定將所有股票無條件贈予五女

更新時間:13:22 2026-09-08 HKT
發佈時間:13:22 2026-09-08 HKT

其士集團創辦人周亦卿2018年與世長辭,2015年遺囑將名下1.89億股其士股份悉數交予五女周蕙蕙繼承。長女周莉莉入稟挑戰2015年遺囑有效性,要求以2009年遺囑作準。五女及六女一方結案陳詞指,周亦卿行事清晰,在沒有受不當影響下決定把所有其士國際股票無條件贈予五女周蕙蕙,另沒有指示律師成立信託。六女周薇薇亦曾提醒父親若把股票全贈予五女周蕙蕙,五女大可賣掉所有股份,父親也明白並堅持決定,同時十分信任五女。

六女一方指父親將其士股票無條件贈予最信任的五女

原告為長女周莉莉(Lily),由資深大律師沙惜時代表;被告為五女周蕙蕙(Violet,藝人吳家樂的妻子)及六女周薇薇(Vi Vi),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

周亦卿於2015年10月所訂立的最後一份遺囑逾10頁,由其妻子宮川美智子、五女周蕙蕙及六女周薇薇作為遺產執行人及受託人,把周亦卿與日裔妻子宮川美智子共同持有的其士集團逾62.76%股權即1.89億股份(189,490,248股股份)交由五女周蕙蕙繼承,其餘遺產分配予周亦卿的妻子及其他五名女兒,幼子周維正毫無得益。

其士集團創辦人周亦卿。資料圖片
其士集團創辦人周亦卿。資料圖片

余若海指出,周亦卿聰明絕頂、行事清晰,他在沒有受不當影響下把所有其士國際股票無條件贈予五女周蕙蕙,指明五女周蕙蕙「想點就點」,沒有限制周蕙蕙如何處理所有股票。他沒有足夠時間成立信託,才把所有股票交給他最信任的人,而且他並不想成立秘密信託。

周亦卿深信五女會秉承其意願不賣其士股份

周亦卿曾提供手寫筆記予律師卓昭華,清晰寫明「我將我的財產,所有其士國際股票給周蕙蕙,如蕙蕙不在給薇薇,薇薇不在給Lina(三女周惠苓)」,「其他財產分10份」,妻子宮川美智子分得3份,長女周莉莉(Lily)、二女周蕙禮、三女周惠苓(Lina)、四女周蕙芝(Lisa)、六女周薇薇(Vi Vi)各分得1份,五女周蕙蕙(Violet)分得2份。

余若海另提到,律師卓昭華供稱2015年遺囑草擬過程主要透過電話及電郵與六女周薇薇聯絡,她從周薇薇口中得知,周亦卿不希望名下的其士股票被分散或出售,曾想過成立信託,但當時周亦卿未給予明確指示予周薇薇,可謂 「十劃都未有一撇」。

余若海強調,五女周蕙蕙曾擔任周亦卿私人助理,周亦卿生前十分信任五女周蕙蕙,亦相信五女周蕙蕙有能力凝聚及照顧家人,忠於父親意願,不會賣掉其士股份,所以才會把所有其士國際股票無條件贈予五女周蕙蕙。

長女一方指不欲股份外流最佳方法是成立信託

沙惜時則指周亦卿的意願是完整保存旗下股份並確保股份不外流,故他必定知道最佳方法是把全部股份放入信託。周亦卿訂立的2009年遺囑由妻子宮川美智子、長女周莉莉及五女周蕙蕙擔任遺產執行人及受託人,遺產受益人包括妻子及7名子女,供生活、教育及發展之用,待其逝世80年後方可分配遺產予屆時仍在世的後人。

沙惜時提出,周亦卿與五女周蕙蕙感情變得濃厚,又在2015年遺囑突然改變主意把全數股份交由五女周蕙蕙繼承均十分可疑,周亦卿在2015年仍透過六女周薇薇與畢馬威及羅兵咸永道兩間會計師事務所討論成立信託,而負責制定周亦卿2015年遺囑的律師卓昭華並非遺囑認證及設立信託的專家,周亦卿或獲得糟糕建議才作出不明智的決策。

長女認為五女應分1半遺產照顧不獲分產的七子 

沙惜時指,律師曾建議周亦卿生前成立信託,或在遺囑中委托一間公司在周亦卿死後協助成立信託,但推測周亦卿有可能是要成立秘密信託(Secret Trust),才會在2015年遺囑中將所有其士國際股票交給五女周蕙蕙,他可能私底下與五女周蕙蕙約定如何處理及管理所有股票,但律師則沒有如此建議。沙惜時又指,2015年遺囑指明餘下遺產分10份,五女周蕙蕙分得2份,七子周維正一無所得,故周蕙蕙應有道德義務照顧周維正,並把她分得的2份遺產分一半予周維正。

法官歐陽浩榮則提出,周亦卿在2015年遺囑成立後突然死亡,無從得知他當時若仍在生會否按建議成立信託,質疑原告方說法均「屬推測」。法官歐陽浩榮亦提出,即使成立信託是一個較好的選擇,將所有其士國際股票交給一個人並非最好選擇,但也不代表把全數股份交由五女周蕙蕙繼承的決定並非由周亦卿作出。歐官聽罷陳詞,押後作書面決判。

案件編號:HCAP22/2019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