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士争产案丨五女六女指周亦卿清晰决定将所有股票无条件赠予五女
发布时间:13:22 2026-09-08 HKT
其士集团创办人周亦卿2018年与世长辞,2015年遗嘱将名下1.89亿股其士股份悉数交予五女周蕙蕙继承。长女周莉莉入禀挑战2015年遗嘱有效性,要求以2009年遗嘱作准。五女及六女一方结案陈词指,周亦卿行事清晰,在没有受不当影响下决定把所有其士国际股票无条件赠予五女周蕙蕙,另没有指示律师成立信托。六女周薇薇亦曾提醒父亲若把股票全赠予五女周蕙蕙,五女大可卖掉所有股份,父亲也明白并坚持决定,同时十分信任五女。
六女一方指父亲将其士股票无条件赠予最信任的五女
原告为长女周莉莉(Lily),由资深大律师沙惜时代表;被告为五女周蕙蕙(Violet,艺人吴家乐的妻子)及六女周薇薇(Vi Vi),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代表。
周亦卿于2015年10月所订立的最后一份遗嘱逾10页,由其妻子宫川美智子、五女周蕙蕙及六女周薇薇作为遗产执行人及受托人,把周亦卿与日裔妻子宫川美智子共同持有的其士集团逾62.76%股权即1.89亿股份(189,490,248股股份)交由五女周蕙蕙继承,其余遗产分配予周亦卿的妻子及其他五名女儿,幼子周维正毫无得益。

余若海指出,周亦卿聪明绝顶、行事清晰,他在没有受不当影响下把所有其士国际股票无条件赠予五女周蕙蕙,指明五女周蕙蕙「想点就点」,没有限制周蕙蕙如何处理所有股票。他没有足够时间成立信托,才把所有股票交给他最信任的人,而且他并不想成立秘密信托。
周亦卿深信五女会秉承其意愿不卖其士股份
周亦卿曾提供手写笔记予律师卓昭华,清晰写明「我将我的财产,所有其士国际股票给周蕙蕙,如蕙蕙不在给薇薇,薇薇不在给Lina(三女周惠苓)」,「其他财产分10份」,妻子宫川美智子分得3份,长女周莉莉(Lily)、二女周蕙礼、三女周惠苓(Lina)、四女周蕙芝(Lisa)、六女周薇薇(Vi Vi)各分得1份,五女周蕙蕙(Violet)分得2份。
余若海另提到,律师卓昭华供称2015年遗嘱草拟过程主要透过电话及电邮与六女周薇薇联络,她从周薇薇口中得知,周亦卿不希望名下的其士股票被分散或出售,曾想过成立信托,但当时周亦卿未给予明确指示予周薇薇,可谓 「十划都未有一撇」。
余若海强调,五女周蕙蕙曾担任周亦卿私人助理,周亦卿生前十分信任五女周蕙蕙,亦相信五女周蕙蕙有能力凝聚及照顾家人,忠于父亲意愿,不会卖掉其士股份,所以才会把所有其士国际股票无条件赠予五女周蕙蕙。
长女一方指不欲股份外流最佳方法是成立信托
沙惜时则指周亦卿的意愿是完整保存旗下股份并确保股份不外流,故他必定知道最佳方法是把全部股份放入信托。周亦卿订立的2009年遗嘱由妻子宫川美智子、长女周莉莉及五女周蕙蕙担任遗产执行人及受托人,遗产受益人包括妻子及7名子女,供生活、教育及发展之用,待其逝世80年后方可分配遗产予届时仍在世的后人。
沙惜时提出,周亦卿与五女周蕙蕙感情变得浓厚,又在2015年遗嘱突然改变主意把全数股份交由五女周蕙蕙继承均十分可疑,周亦卿在2015年仍透过六女周薇薇与毕马威及罗兵咸永道两间会计师事务所讨论成立信托,而负责制定周亦卿2015年遗嘱的律师卓昭华并非遗嘱认证及设立信托的专家,周亦卿或获得糟糕建议才作出不明智的决策。
长女认为五女应分1半遗产照顾不获分产的七子
沙惜时指,律师曾建议周亦卿生前成立信托,或在遗嘱中委托一间公司在周亦卿死后协助成立信托,但推测周亦卿有可能是要成立秘密信托(Secret Trust),才会在2015年遗嘱中将所有其士国际股票交给五女周蕙蕙,他可能私底下与五女周蕙蕙约定如何处理及管理所有股票,但律师则没有如此建议。沙惜时又指,2015年遗嘱指明余下遗产分10份,五女周蕙蕙分得2份,七子周维正一无所得,故周蕙蕙应有道德义务照顾周维正,并把她分得的2份遗产分一半予周维正。
法官欧阳浩荣则提出,周亦卿在2015年遗嘱成立后突然死亡,无从得知他当时若仍在生会否按建议成立信托,质疑原告方说法均「属推测」。法官欧阳浩荣亦提出,即使成立信托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将所有其士国际股票交给一个人并非最好选择,但也不代表把全数股份交由五女周蕙蕙继承的决定并非由周亦卿作出。欧官听罢陈词,押后作书面决判。
案件编号:HCAP22/2019
法庭记者:刘晓曦

















